西安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第二章 经营者价格行为第十条已废止禁止下列牟取暴利行为:(一)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的;(二)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差价率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平均差价率的合理幅度的;(三)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利润率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的。经营者通过改善经营管理、运用新技术,降低成本所实现的利润率除外。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