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制定地方性法规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陕西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二)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事求是,突出地方特色;

(三)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四)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

务、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五)法规规范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