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制定地方性法规遵循下列原则:(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陕西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二)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事求是,突出地方特色;(三)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四)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五)法规规范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26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