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审议、审查,提出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审议、审查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成员或者有关的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26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