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分歧意见较大的,可以经三次会议审议,付诸表决。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26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