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

议,分歧意见较大的,可以经三次会议审议,付诸表决。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