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送达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可以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