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十九条已修改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分送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26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