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五章 统计检查监督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市、区、县统计机构执行检查任务,有权向被检查对象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被检查对象在接到《统计检查查询书》之日起15日内必须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拒报。统计检查员执行检查任务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及有关资料。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