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进行评比、表彰、奖励所使用的统计资料,应以市、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或核定的统计资料为准。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