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未经市、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或备案、不符合制表规范及超过执行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