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蔬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蔬菜基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市规划、发展与改革、国土资源、农业、环保、财政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做好蔬菜基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