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拒绝、阻碍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