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经批准征占蔬菜基地的单位,必须向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缴纳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缴纳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新菜田开发建设的投入作出具体规定。

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不得免缴、减缴或缓缴。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