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蔬菜基地及其基础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市、区、县蔬菜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蔬菜基地基础设施的管理保护制度,安全管理人员,经常检查和维修,保证设施正常运转。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