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相关设备,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