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依法取得的无线电频率和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其电磁环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破坏。无线电频率、台(站)的使用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无线电电磁环境的义务。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