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治理第三十四条有效无线电频率受到有害干扰时,用户有权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投诉。造成无线电干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干扰,并将处理情况报告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