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治理第二十八条有效无线电管理机构、发展改革、建设(规划)、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与配合,做好宣传工作,采取措施,综合治理,改善电磁环境状况。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