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预防第十八条有效在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新建电气化铁路、二级以上公路等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造成保护区内无线电台(站)搬迁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补偿费用应当列入其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方案。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