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预防第十七条有效在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使用对无线电台(站)造成影响的下列设施设备:(一)高压输电线及变电站;(二)工业、科学和医疗等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三)建筑物、金属栅栏、架空金属缆线等设施。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