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预防第十一条有效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将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全省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组织编制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规划纳入本级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编制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听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