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文化经营者要依法交纳税费,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外,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再向文化经营者摊派、收取其他费用。

依照行政法规收取的文化市场管理费,必须用于文化市场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