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户外广告设置权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吊销《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由城管执法部门对转让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