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出租、出借、涂改《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