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行为,有权向城管执法、户外广告设置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相关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核查、处理、反馈;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受理举报、投诉和受理移送举报、投诉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