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四章 设置与维护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户外广告设置权人应当自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许可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要求完成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不得擅自变更。逾期未设置的,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管理部门无偿收回设置权。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