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黑河引水系统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水库坝体修建码头、渠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在水库坝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