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黑河引水系统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