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