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其他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费,所需检验费用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定期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