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六十七条有效自治县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文件、公告等,必须冠以“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全称。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