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自治机关制定特殊政策,鼓励各民族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自治县的各项建设事业服务。

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执行我省有关山区及经济欠发达地区工资高定政策。在自治县工作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工作人员,退休时在生活待遇上给予照顾。

自治县内的各企业和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退休时,可以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中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的毕业生和获得高级工以上(含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学历和职业资格等级享受知识分子民族地区补贴。

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