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社会事业建设第五十条有效自治机关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开展各项科技研究和推广活动。对研究、推广科技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