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社会事业建设第四十四条有效自治机关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根据本地方的特点,自主地管理和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广播电视、卫生和体育事业。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