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财政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自治机关设立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工作经费,并随地方经济发展和自治县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的比例高于一般地区,但不超过预算支出总额的3%。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