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财政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自治机关加强财政管理,坚持开源节流、增收节支,严格执行财经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自治县对上级国家机关拨给的各项资金,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充分发挥效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扣减、截留、挪用,不得用以顶替自治县正常预算收入。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