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财政管理第四十条有效自治县财政人均财力低于全省建制县(市)平均水平时,不足部分可以报请省人民政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解决;自治县通过国家实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和国家及省确定的其他方式的财政转移的照顾。自治机关在核定人员经费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规定的新增支部分,自治县财政无力支付时,可以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给予补助。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