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经济建设第三十七条有效自治机关依法统筹城乡发展,制定具有壮族、瑶族民族特色的城乡建设规划,加快中心镇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进程。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