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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经济建设

第三十七条

有效

自治机关依法统筹城乡发展,制定具有壮族、瑶族民族特色的城乡建设规划,加快中心镇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进程。

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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