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自治机关享受省人民政府在职权范围内比照国家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扶持,自治县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帮助下,加快自治县的能源、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民族地区生产、生活环境。

上级国家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优先在自治县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自治县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免除自治县承担的配套资金。

自治县经济建设的重点项目,在立项、贷款规模等方面,可以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给予优先安排和照顾。

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