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是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机关设在吉田镇。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