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对撤销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的议案进行审议的,审查情况应当通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