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制定机关按照书面审查意见对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制定机关应当将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报送备案;制定机关将规范性文件废止的,应当将废止的情况向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的机构书面反馈。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