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已修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局会同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评定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一)在苍山保护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二)对苍山的生态系统、生物资源、人文资源、地质遗迹进行科学研究取得显著成果的;(三)在苍山保护范围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成效显著的;(四)制止、检举违法行为有功的。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3月2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