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保护范围内的保护管理设施、生态旅游设施及人工景点,应当与周围的自然景观、地质遗迹、人文景观相协调,体现地方文化传统和民族特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保护范围内新建与苍山保护管理、生态、旅游无关的项目。确需建设的项目,审批机关应当事先征求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局的意见。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3月2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