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条有效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对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进行无线电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并出示行政执法的有关证件。监督检查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