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 无线电台管理第十四条有效经批准使用的无线电台,不得擅自变更核定的台址和项目;不得擅自变更指配或者核准的工作频率和发射功率等技术参数;不得干扰其他无线电业务。确需变更台址、工作频率和发射功率等技术参数以及核准项目的,应当报原批准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