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 无线电台管理第十三条有效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核准的无线电台工作项目、技术指标定期核验。无线电台停用、撤销的,应当向原批准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无线电台执照的注销手续。无线电台执照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和借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