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 无线电台管理第十一条有效无线电管理机构对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申请,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无线电台执照;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按照国家规定或者行业规范需要验收的,经验收合格后再发给无线电台执照。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