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无线电管理机构对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申请,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无线电台执照;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按照国家规定或者行业规范需要验收的,经验收合格后再发给无线电台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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