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例/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第四十九条已废止自治州人民政府对模范执行本条例,并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一)长期从事朝鲜族教育工作,贡献突出的;(二)在朝鲜族教育科学研究方面成果显著的;(三)捐资助学,表现突出的;(四)为朝鲜族教育事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的。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