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涂改、出租或者出借无线电台执照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借无线电频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分配、指配的决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