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无线电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护电磁环境,引导、鼓励和支持应用无线电新技术,提高频谱资源利用率。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名主管领导,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管理工作;同时确定相应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